M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王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1/11/30 10:32:44      点击:

M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王成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请求

    M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M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不需要支付王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2.王成因严重违反M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单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赔偿损失16,201元。 

二、事实与理由:

    王成于2011年12月6日进入M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处,担任物管部门班长职务。王成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王成存在重大过错且涉嫌盗窃。因M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厂务部发现缺失电机和马达,并调取监控影像发现王成指使手下将室外堆场存放的一台电机和两台马达铲到油库中,后因为M公司追查电机,才主动向厂部李某交代并放回原处。王成擅自挪移、隐藏设备财物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M公司据此辞退王成合理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现在M公司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

王成辩称,M公司是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且王成也没有造M公司损失。

三、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

    王成于2011年12月6日入职M公司处,担任物管员岗位。2020年8月7日,M公司向王成发出书面解除通知,载明因王成挪用损毁公司财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员工手册》第4款第31、39项规定公司给予辞退处分。

    另查明,2020年7月11日下午2点,王成指使手下将室外堆场存放的1台电机铲到2号油库。2020年7月22日晚上7 时左右,王成指使手下将两台马达铲到3号油库,7月23日上午又将其移至2号油库。7月28日左右,王成将电机放回原堆场并告知了厂部李某。2020年7月31日,厂务部林经理与王成一起至现场勘察2号油库,王成主动交代了该仓库尚存放有两个马达的事。王成将电机和马达放在油桶堆几米深处,外面无法直接看到。双方确认电机同属M集团的案外公司所有。王成陈述堆场里的电机和马达均为报废品,因7月份叉车压坏了一台电机的导管,故王成想从堆场中的电机上拆两根导管下来,马达是想拆四根接地线用于仓库。被告表示拆导管需要2、3分钟,但当时有雨,就把马达先铲到油库,又怕别人看到不好,故放在里面。但拆接地线需要生产部人员通过工具才能拆下来。

    再查明,M公司处的员工手册规定偷盗、挪用或者故意浪费、破坏、损毁公司和供应商以及客户或其他员工的财产的,或其他任何违反公司各类程序、规章、规定、制度等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损失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或不良影响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可给予辞退处理。王成在签收明细表上签字。

    2020年8月10日,王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M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M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王成赔偿损失16,201元。2020年10月22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20)办字第1285号裁决书,裁决:1、M公司支付王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2、M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M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签收明细表、录像、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裁决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四、法院认为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M公司以王成挪用损毁公司财产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现根据M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王成将电机藏匿在油库长达17天,马达也长达9天,按M公司所述拆除导管仅需2、3分钟,王成完全没有必要通过叉车将其铲到油库,也没有必要为避嫌将电机和马达放在深处看不到之处,马达也是在M公司要求查看油库时王成才交代。如确需用于其他电机和马达更换零件所需,王成也理应及时将导管和接地线拆下来,故其所述的目的和用途均缺乏合理性,王成藏匿的行为使得M公司及案外公司丧失了对电机和马达的控制,已经侵害到了相应财产权,故M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M公司请求不支付赔偿金,法院予以了支持。

    对于M公司主张的损失,M公司酌情主张两个马达的损失,但两个马达最终归还了M公司,M公司称并不清楚原始状态,故其主张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一、M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请求不支付王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二、驳回M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M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