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四川B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四川B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1日,四川B公司作为甲方与上海A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甲方于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17日在上海市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家电展会的C展台上租用乙方的AV设备。2019年3月9日至12日,上海市新国际博览中心家电展的案外人C公司展台搭建和AV设备调试期间,因案外人D展览公司吊装木结构需要以及现场舞队表演等原因,上海A公司拆除过部分灯和架子等设备。2019年3月13日至17日,在上海市新国际博览中心家电展上案外人C公司全程参与涉案家电展览会,并在C公司展台上使用了上海A公司提供和安装的AV设备。
双方当事人对四川B公司已依约支付了22万元设备租赁款项之事实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均在庭审中确认上海A公司在涉案展会上提供的AV设备与涉案合同附件所列设备并非完全一致,同时确认四川B公司提供的上海A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手写的记录并未列全上海A公司提供的所有设备。上海A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认其未提供的附件所列明的相关灯架。
二、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合同内容,全面履行涉案合同义务。
三、事实、法律依据及分析
首先,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上海A公司需履行2019年3月17日上海市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家电展会上C展台提供AV设备之合同义务。根据在案事实显示,上海A公司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了AV租用设备,并负责设备安装调试、拆卸以及安排相关人员现场值班维护,而案外人C公司按时参加涉案展会并在现场使用了上海A公司提供的AV设备,因此,上海A公司履行了涉案合同约定义务,故有权要求四川B公司按约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然四川B公司抗辩因上海A公司存在未按涉案合同附件约定的要求提供部分灯光设备等违约行为,导致现场没有达到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预期灯光效果并影响了四川B公司与第三方C公司的合作信用度,故反诉要求上海A公司支付16.5万元违约金。上海A公司则认为撤掉部分灯光等设备系经协商由四川B公司同意,故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对此,虽然上海A公司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四川B公司同意其撤掉部分灯光,但在涉案展会安装调试AV设备过程中确实存在展台搭建、舞蹈表演等现场需要,根据涉案合同第三条“乙方责任”的第3和4款约定,上海A公司有权根据安装环境对AV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若安装设备的使用环境无法达到上海A公司的设置要求,上海A公司有权拒绝提供合同规定设备,另根据前述,上海A公司已履行了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其该未按附件要求提供部分灯光等设备并非违约行为。此外,四川B公司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了预期的能调节灯光以及分区开关之效果从而影响了其与第三方C公司的合作信用度之事实主张,故作为主张该事实的四川B公司需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四川B公司抗辩并反诉上海A公司存在未按附件要求提供部分灯光设备的违约行为并需为此支付16.5万元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四川B公司认为上海A公司有价值五万余元的AV设备未提供,然根据上海A公司承认其少提供的设备以及附件约定的具体单价可知上海A公司自认少提供价格为29,160元的AV设备,而四川B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除上海A公司自认以外还有其他设备未提供,虽然根据前述上海A公司未提供全部清单设备不属于违约行为,但因事实上确有部分设备未提供,且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在附件中约定了提供设备的具体清单及对应单价,故对该些未提供设备的费用需在合同约定价款中予以扣除。再者,对于违约金的认定,由于四川B公司未按涉案合同第一条约定在活动结束后一月内支付剩余款项,故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由于四川B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按照资金占用费用调整。对此,法院兼顾涉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酌定四川B公司应向上海A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法院判决被告暨反诉原告四川B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暨反诉被告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300,840元;被告暨反诉原告四川B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暨反诉被告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8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