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管辖权异议而提起上诉

2021/11/30 10:59:03      点击:

A(上海)有限公司因与徐州B自动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裁定,向江苏省徐州中院提起上诉。

一、上诉理由

A(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一般承揽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为被上诉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适当履行了质量保修义务,而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给付货币。虽然本案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是工程所在地,但通过合同条款的整体分析,完全可以得出合同履行地是涉案工程所在地。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且与涉案工程所在地相一致,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也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提出的要求为上诉人加工制作并安装产品,故本案系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事实、法律依据及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徐州B自动装备有限公司主张上诉人A(上海)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其支付承揽款,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涉案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徐州B自动装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A(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