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2021/11/27 12:49:06 点击:
《刑法修正案八》把《刑法》第141条第一款中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一句话给去掉了,修改后第141条变成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给人的感觉是,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会被判刑,大大扩大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打击面。实践中,出现了公安机关借此大量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的仅仅卖了几盒“保健品”,就被判刑了,并且有的还运用了钓鱼执法的手段,有以刑事审判代替行政处罚的趋势。该案涉及的大多为社会底层人员,请律师辩护的不多,但本罪辩护起来,还是有一定的工作量的,分析如下: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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